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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天津诺和医学检验所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12-11

发文字号

津卫医政函[2014]2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1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天津诺和医学检验所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的批复

津卫医政函[2014]207号

2014年12月11日

武清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天津诺和医学检验所扩增临床基因检验实验室技术的申请》(津武卫医[2014]93号)收悉。

  受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经天津市医师协会组织专家对诺和医学检验所申报开展的部分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现场审核,允许诺和医学检验所准入的相关医疗技术名单如下: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诺和医学检验所需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市卫生计生委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同时,要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规范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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