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患有重大疾病符合救助条件且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特困居民,均属被救助对象。
二、救助条件
对患有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的城市特困居民给予救助:
(一)患恶性肿瘤的;
(二)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
(三)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四)患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
(五)患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的;
(六)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七)患其他重大疾病确需救助的。
三、救助标准
被救助对象患前6种重大疾病确需救助的,按当年实际发生额个人负担部分的10-30%给予救助,但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患其他重大疾病确需救助的,可适当给予救助,但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持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到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1 户口本;
2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 在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治疗的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 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5 商业保险赔付证明;
6 社会捐赠情况证明;
7 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所在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填写《核查联签单》,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县(市)民政局。
(三)审批。区、县(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例会进行审批,并将被批准人员名单返回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再次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意见后将被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报区、县(市)财政局。对未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核定救助金额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1.单位报销的费用;
2.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3.社会捐赠。
(四)发放。区、县(市)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向被救助对象下达《医疗救助通知书》,并将救助现金发给被救助对象本人。
(五)拨款。各区、县(市)民政局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实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协调小组例会审查无误后,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各区、县(市)实际审批情况,按季度将由市承担的救助资金拨付各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定期将救助资金拨入区、县(市)民政局救助专户。
(六)归档。区、县(市)民政局建立救助发放微机管理档案,对《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经救助对象签字的《医疗救助通知书》及《核查联签单》归档保存。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监督和指导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选派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参加协调小组工作,重点负责被救助对象的病种认定、救助标准的确定和对定点医院的医疗监督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三)多方筹集资金。要采取政府出资与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每年各筹集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其中,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市、区两级各筹资150万元;东陵、于洪、苏家屯、新城子市、区两级各筹资40万元;新民、辽中市、县(市)两级各筹资25万元,康平、法库市、县两级各筹资20万元;开发区适当筹资。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进行捐赠,所捐资金全部用于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市、区县(市)应从综合性扶贫帮困捐款中划拨一部分,用于特困居民重大疾病的救助。
六、优惠政策
(一)每个区、县(市)要确定2-3所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就诊的被救助对象免收挂号费、诊察费,并适当减免检查费、床位费。
(二)对不符合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但患重大疾病急需救治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
七、监督管理
(一)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严禁挪用和虚报。各区、县(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要接受市民政、财政及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对不符合条件领取、重复领取和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要如数追回资金,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三)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对在诊断、治疗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违规检查和违规用药等行为的医务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对从事救助工作的管理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