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卫办[2013]28号
2013年10月31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公安局,省级医疗单位:
近来,国内相继发生多起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10月25日,我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严重伤害医务人员案件,造成1死2伤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反映出当前复杂的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任务目标、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内容,并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现就加强医院安全防范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合力
各地卫生、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多发特点,把维护好医疗机构安全稳定、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建立卫生、公安、综治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当地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现状,统筹协调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互通信息,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共同做好重大医患纠纷、涉医群体性事件及其它恶性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二、强化指导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安保措施落到实处
根据《指导意见》及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12]100号)有关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指导、检查和督促。认真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安全防范自查,查漏补缺,健全制度。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系统建设投入,尽快按《指导意见》要求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和聘用足够的保安员,落实物防、技防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安全防范能力满足需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设立安检、紧急报警系统,在工作人员出入口设立门禁系统。
三、强化打击处理,确保医疗机构良好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要主动排查预谋伤害医务人员的犯罪嫌疑分子,及时果断处置携带管制刀具、具备杀伤性器械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进一步强化对发生在辖区医疗机构区域内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利用封建迷信扰乱秩序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依法果断处置执意不听劝阻等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重点医院设立警务室。
四、强化综合整治,净化医疗机构及周边治安环境
年内各地卫生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综治、工商等部门集中开展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治安整治活动,重点整治职业“医闹”、“医托”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铲除一批专门在医疗机构周边借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医托”团伙,改善医疗机构周边治安环境。
五、强化疏导化解,积极稳妥处置医患纠纷矛盾
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强化医德教育,提高医疗质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防止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清理医疗纠纷积案,做好纠纷的备案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认真排查可能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安全及扰乱医疗秩序的事件苗头和隐患。
六、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要主动与新闻单位保持有效沟通,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知识宣传,引导新闻媒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并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