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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秋及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15

颁发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做好中秋及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15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中秋佳节和国庆期间的食品安全,使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愉快的节日,现就做好全省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责任  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下发的《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分析和评估本区域食品安全形势,查找不足,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生群体中毒事故这一问题,制定必要的预防措施,在保证两节期间食品市场供应充足的同时,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的保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每个环节、每个品种有部门监管,不出现监管漏洞。并加强节日值班,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地要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普遍检查,加大监管力度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加强月饼生产经营的监管。严格销售条件和卫生标准,对不具备卫生标准的加工、经营户,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二是熟食品市场的监管。要严格加工条件、卫生标准和原料质量,严格加工规程,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严查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加工熟食品。要严格销售条件和卫生标准,对不具备卫生标准的经营户,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关停。
  三是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要加强对宾馆、酒店、学校和旅游景点食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食物储存条件的检查和食品质量的检验,落实各项预防控制食物中毒措施,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是继续搞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在节日期间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的整治力度,要把旅游景点、学校周边、居民社区作为重点整治区域;把小餐馆,小食品店,小作坊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在节日前夕,对重点区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食品安全大检查,排除隐患,确保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

  三、注重宣传,加强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放心消费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活动,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对违法制售假劣食品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国庆节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请各市(区)、省级有关部门于10月14日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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