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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外聘技术审评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

2008-01-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部门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9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一、为规范和加强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外聘技术审评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外聘人员系指,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推荐,或以借调和其他方式在中心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中心各部门、各有关人员及外聘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四、因工作需要需外聘技术审评人员时,有关审评处应提出具体人员需求,经分管主任同意后,结合本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负责外聘人员的具体联系工作。
    五、中心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1、 办公室负责外聘人员到岗离岗手续的办理及日常相关人事管理和有关存档资料的管理;负责外聘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外聘人员业务工作的总体管理与协调。
    2、各有关审评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外聘人员的专业审评培训计划及相关考核工作;负责本部门外聘人员日常及业务工作的管理。
    六、外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团队精神。
    3、具有相关的学历及工作经历。
    4、具有较强的科研或实际工作能力,较好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及语言文字能力。
    5、身体健康。
    6、原则上聘用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七、外聘人员的职责和基本工作要求
    1、外聘人员应按照中心整体安排,参加中心组织的基础培训,并在审评部门指导下,参加审评员岗位的专业审评培训。
    2、外聘人员参照中心审评员岗位要求履行职责。
    3、外聘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
    4、外聘人员应签署保密责任书(见附件1),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保密规定,承担和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5、外聘人员持推荐表(见附件2)到中心报到上岗,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束在中心的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时,需由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向所在审评部门提出申请,该部门同意后报中心主任批准。
    6、在中心工作期间,外聘人员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心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中心可将其退回,并通知其推荐单位。
    八、外聘人员的待遇
    1、外聘人员在中心培训工作期间,工作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
    2、中心为外聘人员提供工作日期间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的早餐和午餐补助;为京外人员提供免费住宿及其他餐费补助。
    3、中心每月给予外聘人员补贴。外聘人员需每月提交审评工作记录,按完成工作量给予补贴,补贴额度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4、外聘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再享受其他休假。
    5、在中心工作期间,中心负责报销京外外聘人员由工作单位前来报到、工作结束返回工作单位,以及“五一”、“十一”、“春节”往返工作单位与中心的火车票或飞机票。报销时,凭本人当期的乘坐票据实报实销。
    九、外聘人员离岗程序
    1、各审评部门应在外聘人员离岗前,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与外聘人员的交接工作。
    2、外聘人员在离岗前一周,向所在部门提交工作总结和审评工作记录(附件3)。
    3、所在部门根据外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填写鉴定意见(附件4-1),与工作总结和全部审评工作记录一并于期满三天前,交办公室审核并出具最终鉴定意见(附件4-2)。
    4、在规定的离岗日,办公室为外聘人员办理离岗手续,并向推荐单位提供外聘人员的鉴定意见。
    十、本规定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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