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47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予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要认真领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每一个阶段工作。
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各设区市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以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九个设区市的城区为重点,分层次组织开展无证查处。到2005年底,各设区市局要确保本辖区内的城镇基本遏止10类食品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二)继续宣传动员(7月1日至8月31日):一是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作用,让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到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二是引导广大消费者选购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三是适时做好服务工作,为商店、宾馆、饭店、集体食堂等提供全部获证企业名单或查询方法,引导他们从获证企业进货。
(三)开展联合检查(9月1日起):突出三个要点,一是各设区市局要在本辖区联合工商、卫生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是集贸市场、商店、宾馆、饭店、学校,对200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无证产品,责令停止销售;二是组织力量对辖区的10类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排查,凡发现属无证生产的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证,且取证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三是凡发现不属本辖区生产的无证产品应向产品生产地的质监部门通报信息。
(四)查处无证生产销售(2005年12月1日起):依法查处要把握一个尺度,即应按总局《通知》要求的统一查处规定对10类食品依法查处。同时,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应按规定处理。
(五)查处上报工作。各设区市局应按总局《通知》要求时间提前5天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局监督稽查处,一是从今年9月1日起至明年1月,每月15日前将查处严重违法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按附件3报送。二是2006年1月底前报送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的工作情况,包括经验、存在问题、建议及案例,并按附件2汇总。
三、对本次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行动,各设区市局要结合主题,加大对外宣传。
各地在查处工作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向省局反映。
联系人:黄传水 陈曦东
电话:0591-87845372
传真:0591-87828222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略)
无证查处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具体品种
从2005年7月1日起,不得无证生产下列肉制品等10类食品;7月1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其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1. 肉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肉制品包括4个发证单元:腌腊肉制品(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酱卤肉制品(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熏烧烤肉制品(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
2. 乳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乳制品包括3个发证单元: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
3. 饮料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饮料包括6个申证单元: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1)瓶(桶)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以及瓶(桶)装饮用水,不包括矿物质水;
(2)碳酸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3)茶饮料包括: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成的各种茶味饮料,如菊花茶饮料等;
(4)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的各种果(蔬)汁及其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5)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包括以鲜乳或乳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含乳饮料,以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
(6)固体饮料:包括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体制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对纳入准入管理的特殊用途饮料和固体饮料中的豆奶粉,暂不实施无证查处。无证查处时间另行通知。
4. 糖和味精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糖包括以甘蔗、甜菜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方糖。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80%以上的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
5. 方便面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包括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不包括保鲜湿面。
6. 饼干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饼干包括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不包括烤馒头片,干面包片。
7. 罐头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罐头食品包括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不包括婴幼儿专用的各类辅助食品罐头。其他罐头是指不在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范围的罐头产品,包括花生米罐头、琥珀核桃仁罐头、咸核桃仁罐头、盐水红豆罐头、八宝粥罐头、猪肉蛋卷罐头、香菇猪脚腿罐头、榨菜肉丝罐头和香菇肉酱罐头。
在“其他罐头”申证单元中,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尚未列入发证范围。如玉米罐头、板粟罐头、龟苓膏罐头等。
8. 冷冻饮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9. 速冻面米食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面粉、大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可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为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各种面、米制品。不包括以肉、鱼为主要原料的速冻鱼丸、贡丸。
10. 膨化食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膨化食品包括以谷物、豆类、薯类等为主要原料,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具有一定膨化度的疏脆食品。分为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4种。
不包括:
(1)直接由水果、蔬菜(包括薯类、豆类等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真空油炸脱水等工艺生产的水果、蔬菜脆片;
(2)麻花、沙琪玛、鱼皮花生;
(3)经过膨化工艺,但最后粉碎成粉状的产品,如膨化米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