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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6-01-29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1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6-03-01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7]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6]6号

2016年1月29日

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和部分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财字[2015]3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中的实践技能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临床类、公卫类、中医类分别为260元/人(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临床类、公卫类10元/人、中医类12元/人);口腔类为290元/人(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10元/人)。

  二、医师资格考试中的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由你委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报名缴费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复函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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