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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2017年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9

发文字号

闽卫中医函[2017]5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9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2017年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标准的通知

闽卫中医函[2017]566号

2017年8月29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福建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促进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改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及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建省2017年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标准》,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价工作实行分级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我委负责组织对全省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其他省属中医医院进行评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工作。

  二、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要督促指导本辖区二、三级医院按照评价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填写自查表(即医院评价标准),并于10月底前汇总辖区内医疗单位自查表报送我委中医处,省属中医医院直接报送我委中医处。我委将于11-12月组织开展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评价工作。

  三、全省二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都需接受评价,当年安排参加等级评审的医院原则上不组织评价,因院长绩效考核等情形,需要组织评价的,按照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应层级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四、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于2018年1月底前将所开展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工作情况及评价结果书面报我委中医处。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中医处 郑铮铮、陈明俊,联系电话:0591-87833674,电子邮箱:fjswstzy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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