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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24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7]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24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7]57号

2017年5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应将餐厨垃圾治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垃圾处置设施。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三明市作为国家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城市,要进一步扩大餐厨垃圾收集覆盖面,完善处理设备和工艺。2017年底,福州、漳州、龙岩市建成餐厨垃圾处理厂。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全面建成餐厨垃圾处理厂。

  二、抓好餐厨垃圾源头控制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条件的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协议,定期将餐厨垃圾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企业,并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报告。餐厨垃圾不得出售、倒运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严禁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鼓励小区(住宅小区、单位)和有条件的家庭使用厨余粉碎机或就地资源化处理。

  三、规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管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置企业签订协议,按规定填写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转移联单,转移联单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随货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的事项,确保单货相符。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并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报送一次。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应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协议,及时接收餐厨垃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填写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销售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按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符合环境标准,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四、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
  (一)省经信委要加大列入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企业的建设力度,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食用油加工企业的技术水平。
  (二)省地税局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加大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
  (三)省发改委要积极争取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对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四)省农业厅要推动第三方投资建设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企业,引导其采用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利用的工艺技术,完善动物防疫条件。

  五、落实配套政策措施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地沟油”犯罪活动的人员予以奖励,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进行监督。
  (二)省科技厅要积极支持制作“地沟油”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的研究,组织实施“市政污泥及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加快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
  (三)省农业厅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作出服务许可。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各环节的有效监控。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垃圾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二)省农业厅要指导、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生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SB/T 10657-2012)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等标准和规定,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开展智慧农业建设,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屠宰厂生猪进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同步检疫、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厂交易等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监控视频资料保存不少于2年。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动物进场查证验物、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畜禽来源、检疫检验证号、销售去向和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做到屠宰环节痕迹化管理。农业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屠宰企业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督促其按要求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发现屠宰企业不按规定处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省经信委要组织全省经信部门摸清食用油精炼加工、分装灌装企业的情况,严查生产“地沟油”的不法行为,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促进我省食用油加工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教育,督促食用油加工企业加快建设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四)省公安厅要组织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对“地沟油”违法犯罪线索的摸排,加大案件经营和侦办力度,努力侦破跨地域、网络化、职业化大案要案,铲除非法生产、加工、储存“地沟油”窝点,摧毁犯罪产业链、利益链。要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从重从严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
  (五)省环保厅要积极配合农业等部门指导地方做好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处置工作,督促各地规范无害化处置项目选址,推广无害化技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处置设施规范运行,防范环境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源头治理,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但“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地沟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既要从严监管执法,加强源头治理,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也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把“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突破。(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三、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
  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负责)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负责)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指导地方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负责)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试点在居民家庭厨房开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理。(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抓紧研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加快制定“地沟油”的科学鉴定方法。(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合理布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监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制假售假网站依法进行处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

  七、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区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力度,落实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1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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