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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沪卫药政〔2021〕3号
其他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21-05-0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委托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管理专家委员会对《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包括《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和《上海市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两个部分,并规定了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主要适应证。
二、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收载的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三、各级医疗机构在参照本目录制订本院的抗菌药物目录和处方集时应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注意结构合理,并在同类抗菌药物中选择优效、安全、经济、循证医学证据充分和被各类权威指南推荐的代表品种。
四、未纳入《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如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也可采购使用,并应参照《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对其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其分级应在限制级及以上,不得低于目录中同类药物。
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抗菌药物使用应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未限定医生处方权限和规定适应证,但仍需严格掌握应用指征、合理用药。本目录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主要适应证作了规定,其中“敏感”是指药敏报告提示病原菌对该药敏感,或经验治疗时根据流行病学推测病原菌对该药敏感。
六、《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可登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网站(wsjkw.sh.gov.cn)下载。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药政管理处反馈。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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