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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24

发文字号

沪卫计药政[2019]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1-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沪卫计药政[2019]1号

2019年1月24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推进落实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配套文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明确要求:

  一、发挥药事会职能作用,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会”)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应根据诊疗科目和医疗服务需要,配备供应治疗必需药品,不应以药占比考核等理由或名义影响药品正常配备。遴选药品应优先考虑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国家和本市常用低价药、上海市带量采购目录范围等综合性价比高的药品,并合理控制自费药品使用比例。

  二、落实“17”配套文件要求,加强自费药品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推进落实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配套文件,切实加强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含自费药品)应由药学部门统一按规定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即“阳光平台”)采购供应。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确因临床需要使用自费药品的,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制度,经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医疗机构要将自费药品纳入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范围。建立和完善自费药品定期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自费药品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指标体系。对开具自费药品用量、金额靠前的科室及医师进行公示;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培训教育、批评、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并与个人绩效和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外配处方管理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保障患者购药选择权,不得限制患者自主提出持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的要求,也不得强迫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对个别患者人数极少、使用量极少的自费药品,如需患者院外购买,医疗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知情告知制度、审批或备案制度等,加强病历记录管理,医师应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完善门诊、住院病历及电子病历中自费药品使用记录。医疗机构要利用门诊大厅、候诊点或便民服务台等醒目位置的宣传栏,主动告知本单位自费药品和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和流程,切实保障患者购药知情权,并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惩处力度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办医主体要从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打造卫生健康行业风清气正良好生态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机构和个人惩处力度。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办医主体要组织辖区内及下属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排查梳理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此项工作是上海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市卫生健康委将结合专项行动开展现场督查,对执行落实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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