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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
政策解读
中国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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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为规范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的工作效率,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过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结合监管体制改革和工作实际,参考了与国家总局职能性质相似部门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方式,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办法》送审稿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基本框架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基本框架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案件定义及行政复议办公室职责等。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共4条),包括申请和受理行政复议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等。
第三章“审理”(共7条),包括行政复议的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及调查取证的要求等。
第四章“决定”(共4条),包括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情形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等。
第五章“附则”(共2条),包括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规定施行日期等。
三、修改的重点内容
(一)不再设立总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将《暂行办法》规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议承担。主要理由:
第一,根据《暂行办法》,原国家局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从实践情况看,绝大部分行政复议工作均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办理,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的情形很少,不设行政复议委员会不影响工作。
第二,根据《暂行办法》,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及有关司室负责人组成。根据总局情况,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需要协调各成员时间,难度较大。因此,对案情重大、复杂等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总局研究确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议承担,既能确保总局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也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效率。
第三,根据总局各司局“三定”规定并参考有关部门的做法,规定总局在法制司设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二)文字修改。对个别文字进行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实际,表述更加严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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