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二0一三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保险制度的通知
新城管委(马府)[2012]147号
2012年11月26日
各村(居)委、公司、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修定如下意见:
一、参加对象及缴费标准
(一)、参加对象
1、本镇范围内无任何医疗保障的农业户籍人员。
2、自愿参加新农合门诊统筹的一次性镇保人员。
3、配偶为本辖区农村户籍的外地婚嫁无医疗保障人员。
4、企业中途下岗职工(农业户籍)。
5、下列人员除外:
①、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职工。
②、已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③、已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
④、婴幼儿及在校学生。
(二)、缴费标准
1、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每年每人交纳350元,集体缴纳100元,总计450元。
2、本镇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征地医保等社会医疗保险的农村特困家庭、残疾人、年满70周岁以上和60-70周岁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低保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部分由镇财政负担。
3、区镇两级政府根据年度补偿目标,统筹安排落实补助资金。2013年按农业人口人均316元,区镇财政各分担50%,即均按农业人口人均158元安排财政补助。
二、参保手续办理时间
2013年的参保手续,于2012年11月中旬开始至2012年12月10日办理结束。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如遇单位录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招生、服役、婚嫁迁出、死亡等情况,年内不退还个人缴费。
三、就诊指定医疗机构
1、马陆镇各社区卫生服务站;
2、镇级:嘉定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区级:嘉定区中心医院、嘉定区中医医院、嘉定区妇幼保健院、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嘉定区南翔医院、嘉定区安亭医院、嘉定区牙病防治所;
4、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参照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
5、市级:仁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第一妇幼保健院、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耳鼻喉科医院、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瑞金医院、瑞金医院北院(嘉定区)、曙光医院、中山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华山医院、华东医院、同济医院、上海市中医医院、新华医院、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
上述医院的分院或分部均不属定点医院。
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医药费报销(以下均指可报部份)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
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运行模式为“基本医疗补偿段+个人自负+高额医疗补偿段”。基本医疗补偿段为实际补偿300元,个人实际自负300元,然后进入高额医疗补偿统筹段。
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80%、70%、60%和50%。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80%、75%、70%。门诊大病参照住院。
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实际补偿年封顶10万元(住院及门诊大病封顶线为9万元,门急诊封顶线1万元)。
(三)镇保人员医疗费用补偿
2013年镇保人员可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急诊保障,其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镇保人员只享受合作医疗门急诊待遇,补偿门急诊费用。门诊大病、住院不属新农合补偿范围。基本医疗补偿段为实际补偿300元,个人实际自负300元,然后进入高额医疗补偿统筹段,最高实际补偿额为1万元。
(四)医疗费用发票的复印件不再予以报销,一人不能重复享受两种及以上医保待遇。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就诊和报销医疗费用时需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就医记录册。
2、当年度的医药费发票报销时间截止至次年的1月10日。
五、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统一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六、不予报销项目
(一)、打架、酗酒、自杀、车祸、狗咬伤、严重纠纷、工伤事故的医药费。
(二)、各类体格检查费。
(三)、自购药品(药店、医药公司等发票)。
(四)、镶牙、验光、假肢、假眼等矫形器材费。
(五)、特种CT、核磁共振按普通CT报销。
(六)、集体性食物中毒医药费。
七、请各单位认真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做到应保尽保、不遗漏。同时,按时完成统筹金的收缴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