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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重新确认的A型肉毒毒素经营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02

发文字号

京食药监药生[2016]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02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重新确认的A型肉毒毒素经营企业名单的通知

京食药监药生[2016]34号

2016年12月2日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

  日前,我局收到《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确认A型肉毒毒素经营企业名单的函》(甘食药监函[2016]365号)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二级经销商名单的函》(沪食药监药化管[2016]330号),上述两个文件分别对国产及进口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销商进行了调整,北京市的国产及进口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品经营企业未发生变化。现将有关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各区局、直属分局加强对辖区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未经确认的药品经营单位经营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含国产与进口,以下同)。

  二、各区局、直属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尤其是医疗美容机构的管理,严格购进渠道管理,严禁从未经确认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严禁现金交易。

  三、各区局、直属分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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