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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勘误“润肺膏”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9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药注函[2015]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9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勘误“润肺膏”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的通知

黑食药监药注函[2015]14号

2015年4月29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勘误“润肺膏”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 (国药典中发[2015]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勘误“润肺膏”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

  国药典中发[201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润肺膏为中药成方制剂第18册品种,标准号WS3-B-3477-98,经我委核查,该品种标准中[检查]项中“相对密度 取本品20g,加水40ml混匀,依法测定(附录ⅦA),不得低于1.38”应更正为“相对密度不得低于1.38(附录ⅠF)”,[浸出物]项应删去“其减失重量即为正丁醇浸出物的重量,”内容。

  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国家药典委员会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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