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社2005]173号
2005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广东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管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地方各级财政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中央财政安排的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卫生机构房屋修缮、设备和免费药物购置、重大疾病控制业务工作经费补助及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和疫情报告等情况,接因素法进行分配。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需求调查和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度情报告和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安排。
第五条 需求调查包括各地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状况,当地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人力状况等。需求调查的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卫生部确定。市级卫生、财政部门按有关要求按时向省财政、卫生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由省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中央下达资金数额及具体项目,结合省级安排资金,统筹安排,联合下达。
第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指定合格的专兼职财务人民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项目管理方案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省级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及地方安排资金分配下达。
第九条 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等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大宗物品采取中央招标、地方采购的运作方式,即由卫生部、财政部统一组织集中招标,地方在中标范围内认购,由省级统一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付款、验收。零星物品等采购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按规定采购。具体招标项目内容及采购方式,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下达项目经费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财政部、卫生部已作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实施;财政部、卫生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省财政、卫生部门根据中央下达资金安排原则进行安排。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按照省级核定的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由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向省级提出;经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卫生部、财政部下达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及省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中央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援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
第十二条 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执行的,按照财政部和卫生部规定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位要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或经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期间,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将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追踪问效,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级财政、卫生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市卫生、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各项目承担市卫生、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向省级卫生、财政部门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按照有关中央有关规定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包
括地方卫生专款管理),报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