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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7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09]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9]37号

2009年10月27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145号)(以下简单《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做好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应结合世博公共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供水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卫生风险,督促供水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检查,消除卫生隐患,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各区县卫生局应根据《关于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33号)的要求,重点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自检、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开展对出厂水水质的现场快速检测,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供水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区县卫生局应组织所属卫生监督所对原有的二次供水档案进行清理,完善二次供水档案。要加强对二次供水单位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明确或缺失的小区,应报当地政府,防止出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空白。

  四、各区县卫生局应按《关于加强本市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43号)的要求,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室能力建设,督促辖区内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扩大生活饮用水的检测指标,进一步提高生活饮用水检测能力。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发生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污染事件,导致大量群众罹患腹泻,给当地居民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地要采取更加严密的监管措施防范饮用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要根据当地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结合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认真受理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投诉举报,积极稳妥处置,全力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严格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各地卫生部门要在今年国庆节前,组织对辖区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消毒、水质检测、突发饮用水污染应急措施、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同时,要督促供水单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自身的卫生管理,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规范二次供水单位监督管理
  各地卫生部门要摸清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的底数、供水范围、管理单位、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建立信息档案。要对二次供水单位定期开展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使用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不能落实管理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要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四、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
  各地要加大对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二次供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频次。要根据当地水源情况和存在的环境污染危险,合理地将铅、汞、镉、铬(VI)、砷等重金属、微生物、重要有机污染物纳入监测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和全国爱卫办、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全爱卫办[2009]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工作。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

  五、提高饮用水检测能力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有效实施对于促进新时期我国饮用水供水事业发展、提高国家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卫生部门依法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必须具备相应的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各地要加快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需检测能力的建设,要根据当地实施标准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检测设施、设备,充实专业检测队伍力量,确保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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