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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03

发文字号

浦社发[2008]卫字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03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浦社发[2008]卫字2号

2008年1月3日

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与本市接壤的周遍省市出现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当前正处于呼吸道传染病的好发季节,为预防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SARS疫情的发生,防止流感流行,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排查和管理,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现就近期呼吸道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把防治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性感冒以及其他以肺炎为主要临床表现的聚集性呼吸道传染病作为今冬明春预防保健工作的重点,充分提高对呼吸道传染病的警惕性。要制定防病工作重点,完善工作预案,充实值班力量,切实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二、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演练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更新完善呼吸道传染病防治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队伍,确保联系畅通,人员能及时到位。要在前阶段骨干人员参加上海市卫生局、新区社会发展局组织的《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排查和管理方案》和《上海市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培训的基础上,组织落实好院内人员培训。我局将在近期组织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综合演练。

  三、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工作
  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长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的规定设置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人员、设备、标识、布局、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

  四、要加强对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各发热门诊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发热病人登记、传染病报告制度,对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不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预检分诊工作。

  五、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部门要加强督查和指导
  要在近期对本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和指导,尤其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消毒隔离、个人防护、传染病报告和消毒产品等的检查和指导。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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