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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病历质量评价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1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病历质量评价活动的通知

2011年4月21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我厅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省病历质量评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病历质量评比,进一步推进医院内涵建设工程,规范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活动范围和主题
  参评范围:1.各市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一所民营医院。
  2.三级专科医院。
  3.三级综合医院。
  主题:“规范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

  三、活动要求
  (一)各市卫生局及有关医院要提高认识,周密安排,切实做好此次病历质量评比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病历评价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为依据,对病历书写质量进行全面评比,重点对参评医院病历质量内涵建设情况、核心制度、患者安全、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落实情况及应用适宜性临床诊疗技术和合理用药等评价。
  (三)参展病历要求:终末病历原则上随机抽取2011年十月份以前的出院病历三份,分别是手术科室病历、非手术科室病历和死亡病历各一份。我厅将组织人员于10月中旬到各医院随机抽取病历。
  (四)病历评审
  省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对优秀病历及其医疗机构给予表彰。
  各市卫生局及有关医院要以病历质量评价活动为抓手,以评促建,进一步规范临床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将病历书写质量评比活动与日常医疗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实提高临床医疗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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