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意见
湘卫药政发[2014]1号
2014年12月17日
各市州卫生局:
我省自2009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基本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全面配备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在保证药品质量、降低群众医药负担、引导合理用药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基本药物目录品种集中采购不全、保障不到位、配送不及时,不能满足基层专科用药、群众习惯用药和承接上级医院转诊病人诊治需求等。为认真落实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根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药品配备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基层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基本前提
(一)继续巩固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基层应坚持执行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本省不再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以省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2012年版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已经基本适应基层用药需求,本省不再进行新的非目录药品增补。
(三)逐步满足基层和群众特殊情况的正当合理用药需求。完善基层药品配备使用管理,逐步满足特色专科、承接下转病人治疗、康复等特殊业务开展和患者用药需求。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基层可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实际需要,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基层必须在我省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内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采购品规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品规总数的25%,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30%。基层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的品规和金额情况由省药品采购机构每半年公布一次。采购比例超过规定的基层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采购情况予以重点监督并及时纠正,确保全年采购比例不超过规定。
(二)乡镇(社区)、村(站)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群众需要,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处方药,但非处方药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基本药物使用金额的5%;每个县(市、区)配备使用的非处方药不得超过25个品种。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允许基层有必要的备案采购行为。基层在网上采购不到的紧缺基本药物,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上报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定期公布我省基层紧缺基本药物清单。对列入紧缺基本药物清单上的品种,基层可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实行备案采购。
三、进一步完善基层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实施原则
基层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遴选原则。基层采购非基本药物时,必须遵照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遴选原则,即“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二)坚持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的原则。基层采购使用非基本药物,由基层通过省级网上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坚持便民原则。根据群众需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乡镇(社区)、村(站)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处方药,应当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方便当地群众多发病常见病的自行诊治。
(四)坚持不与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原则。基层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能与现有药品价格、报销、采购使用和监管等法规政策相抵触;原则上不得配备使用抗微生物药、中成药注射剂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中非基本药物剂型规格,临床确有需要的,须报经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
四、进一步完善基层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基层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实施方案,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把握基层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政策方向,坚持原则,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积极宣传。各地要积极宣传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传播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理念,引导基层医务人员和群众转变不良用药习惯,增强社会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做好服务。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药品保障供应等方面的协调服务,确保基层能够在网上采购到基本医疗所需的药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企业与基层药品配送供应的衔接服务,尤其是做好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以县为单位集中网上下单采购、统一配送服务的药品网上采购服务管理模式,减轻基层和配送企业负担,满足基层用药需求。
(四)强化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和其他药品使用情况作为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完善药品处方审核点评机制,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要将采购和处方环节列为重点考核内容,坚决抵制和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五)加强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品保障、配备到位、采购使用和货款支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管,重点强化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坚持城乡结合、远近结合,督促供货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建立供货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于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的,要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记入不良记录,两年内不得参与区域内药品配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