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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5-04-06

发文字号

计价格[1995]340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已废止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卫生部: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药品审批、检验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为确保药品审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药品质量关,经研究,决定对药品审批、检验等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件一、二)。

  调整后的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中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同时废止。

  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
     二、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附件一

              药品审批收费标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临床研究、人体观察、生产、技术转让和仿制进行复审和初审,分别收取复审费和初审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进行审批,收取审批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项  目∣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审批费∣ 生产审批费 ∣试生产转∣ 技术转让、仿制审批费
金额(元)├──────┬─────┼───┬───┤为正式生├─────┬─────
类  别∣  初审  ∣  复审  ∣ 初审 ∣ 复审 ∣产审批费∣ 初 审 ∣ 复 审
────┼──────┼─────┼───┼───┼────┼─────┼─────
 第一类 ∣    2500∣   3500 ∣ 4300∣ 25000∣ 10000 ∣     ∣
 第二类 ∣    2500∣   3500 ∣ 4300∣ 25000∣ 10000 ∣     ∣
 第三类 ∣    2500∣   3500 ∣ 3500∣ 20000∣  —— ∣  1500 ∣ 1500
 第四类 ∣    2000∣   —— ∣ 3500∣ 20000∣  —— ∣     ∣
 第五类 ∣    2000∣   —— ∣ 3500∣ 10000∣  —— ∣     ∣
────┴──────┴─────┴───┴───┴────┴─────┴─────
  注:1.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
      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2.体外诊断试剂按第四、五类收费标准收取。
    3.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按第二类收费标准收取。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外药品生产厂(商)或国内外经营代理商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和《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进行审评,收取药品注册审批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每个品种注册审批费45300元
  2.一次性进口注册审批费2000元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厂家收取登记表,收费标准为:每个品种500元。
  生产省级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登记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生产药品进行登记,收取登记费,具体标准为:
  生产企业:每个品种50元
  医院制剂:每个品种50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申领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和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进行登记,收取登记费,登记费标准为每份150元。

  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制剂许可证》,可收取证书费,每证10元。


  附件二: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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