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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亚湾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24

发文字号

惠湾办[2012]2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24

颁发部门

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大亚湾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湾办[2012]245号

2012年12月24日

澳头、西区、霞涌街道办,区属有关单位:

  《大亚湾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亚湾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下称“非典”)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病人和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总结国内外在防治非典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普及宣传非典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城市公共卫生水平,开展全民普及防病知识运动、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部及本省关于非典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非典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三)属地负责
  非典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对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的统一指挥、调度,制定科学防治措施。
  (四)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非典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特大疫情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等级的疫情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治方案。
  (五)快速反应
  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反应,做到就地“早、小、严、实”地处理和控制疫情。
  (六)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非典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科研指导,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首例确认、疫情分级与管理
  (一)病例确认
  本区首例非典病例由市卫生局在6小时内组织相应专家组(临床、流病)进行市级确认,同时报请省专家组进行最后确认。
  非首例病例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专家组初诊后报请市专家组会诊确认。
  (二)疫情分级
  根据非典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一般疫情:指省内及周边地区有疫情发生或本市内发生首例非典病例,但尚未引起扩散或传播。
  重大疫情:指本市发生非典续发病例或疫情在某一县、区(含本区),但波及2个及以上的镇(街道)。
  特大疫情:指非典疫情波及本市2个及以上县、区(含本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我区非典疫情预警与响应的程序是: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区非典疫情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对我区非典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经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防治非典指挥部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三)疫情的分级管理
  发生一般疫情时,在市、区防治非典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市卫生局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防治工作。
  发生重大、特大疫情时,在市政府、区管委会统一指挥下,根据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指挥决策机构
  区管委会成立防治非典指挥部,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负责研究决定本地区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区非典的防治工作。

  二、专家指导小组
  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和采样检测技术指导小组。
  (一)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主要由中大惠亚医院传染科(感染内科)、呼吸科、ICU、放射科、急诊科等专科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病例诊断、疑难危重病人抢救、医院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等工作。
  (二)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由流行病、消毒和卫生监督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开展非典疫情收集、报告、分析及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提出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评估效果等。同时成立现场流调处理组、疫情信息组、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和宣教组等。
  (三)采样检测技术指导小组:由病原学、免疫学、血清学、细菌学等方面专家和检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指导病原学、血清学样品的采集、处理、送检和检测等工作。

  三、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本地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包括人员、物资的紧急调动方案,完善资源的最优配置等。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建立预防控制、临床救治、病原学的专家库,建立疫情应急的人员储备库,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指定通风条件和隔离措施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中大惠亚医院)收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并设置后备医院(二线、三线医院)。
  4.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5.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6.经区管委会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布疫情信息和预警等级。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
  2.疫情核实,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
  3.组织实施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4.协助临床机构诊断病例。
  5.采集临床标本,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6.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7.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8.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
  9.开展相关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三)医疗机构
  1.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收治管理、疫情报告工作。
  2.负责病房的消毒隔离工作,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3.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5.采集临床相关样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6.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四)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
  2.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3.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宣传、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活动,大搞环境卫生、清除四害和细菌病毒孳生场所。协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消除陋习行为。

  第三部分 应急响应

  一、一般疫情响应
  市非典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作出一般疫情预警后,市卫生局经报请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
  (一)市外发生疫情
  1.卫生行政部门
  (1)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市外疫情发生地的信息,及时掌握有关疫情动态,并向全区各医疗卫生部门和区管委会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2)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预防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计划,加强预防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职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小组(现场流调处理小组、疫情信息组、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实验室检测组)处于应急状态。
  (2)在日常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发热病人等防非典的监测工作。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实验室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试剂、设备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准备开展检测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1)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措施的监督。
  (2)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工地和公共场所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
  4.医疗机构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尤其是门诊发热病人筛查。
  (2)加强院内医务人员全员培训。
  (3)做好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4)中大惠亚医院做好诊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
  5.防制措施
  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实行入境健康申报制度。
  (二)市内发生疫情
  1.卫生行政部门
  (1)本区发生疫情时
  ①对首发病例要请求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确认;
  ②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对非典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
  ③加强收治医院的监督管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④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
  (2)本区未发生疫情时
  ①加强监测,对非典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制;
  ②监督检查各级医疗卫生部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3)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及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通报疫情。
  (4)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预防非典宣传培训计划,加强预防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本区发生疫情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列小组立即成立并开始运作
  ①疫情信息组:负责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疫情报告、病例转归、订正报告,实时收集、报告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非典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编写有关报告。每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疑似病例转归、订正信息应在6小时内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②现场流调处理小组:接到医疗机构关于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出发赶赴现场,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追查可能的传染源。提出隔离措施和需要被隔离的人员名单,为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提出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并负责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区疾控中心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2小时内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传染病报告卡》和《密切接触者调查表》中的有关信息准确输入非典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③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防护以及病家的终末消毒。病家居消毒按《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执行;
  ④宣教组:做好对外防治知识宣传及咨询。
  (2)实验室检测
  ①样本采集:医疗机构要做好采集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相关标本(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早期血清标本、鼻咽拭子、漱口液,恢复期病人的血清,死亡病人的尸体解剖组织等),并将早期标本送区疾控机构;
  ②区疾控中心必要时采集一定量的密切接触者有关检材;
  ③采集标本和进行实验室检测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本的数据库应包括病人编号、发病、治疗、流行病学以及标本采集、检测等相关情况。要严格标本的登记管理、使用制度,严格实验室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人员和社会的安全;
  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病人样本及时送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病人样本及时送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收治医院负责承担非典病人血清学检测工作,对初筛阳性的标本,必须及时上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检。
  (3)未发生疫情时
  加强疫情监测,实行每日疫情零报告制度。
  3.卫生监督机构
  (1)督促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非典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尤其是防止医院内感染措施的落实。
  (2)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措施的监督。
  4.医疗机构
  (1)本区发生疫情时
  ①一线收治医院(中大惠亚医院)在收到一般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
  ②收治医院对病人和疑似病人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管理原则》实施管理,切断传染源;
  ③一线收治医院严格掌握临床诊断标准。结合临床表现、放射线检查、实验室检查,采取抗原、抗体检测等辅助方法,对可疑病人进行鉴别诊断,实行3位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联合会诊;
  ④指定收治医院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单位负责制,首诊医师已诊断的病例或疑似病例负责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医院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对每日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疫情报告、病例转归、订正报告,同时报告重点对象的病情;
  ⑤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
  ⑥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要求,做好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⑦收治医院要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天报告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登记,并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
  ⑧收治医院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或疑似病例样本的采集;
  ⑨各医疗机构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发热门诊的设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要求执行;
  ⑩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1对在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
  12病人污染物或医疗污染物的处理按《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执行;
  13非定点收治医院发现疑似非典病例要及时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急救中心。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规定,转送病人到指定收治医院收治;
  14加强发热门诊中呼吸道疾病,尤其是肺炎病例的监测。
  (2)未发生疫情时
  ①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
  ②实行医务人员缺勤、患病报告制度。
  5.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发动群众,大搞环境卫生、清除四害和细菌病毒草生场所。
  (2)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非典和其他相关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健的能力。
  (3)协调体育局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6.防控措施
  (1)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例由专用专车转运至定点医院严格隔离治疗。
  (2)对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执行家居隔离或医学观察。接触者观察2周之后,无发热等症状,由负责观察医生通知其解除隔离。
  (3)家居隔离或医学观察由区管委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4)对非典死亡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5)对被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例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对疫情发生地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进行终末消毒。
  (6)疫情发生地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由区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7)保障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剂和防护用品。

  二、重大疫情响应
  由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启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并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2.组织多学科专家对非典疫情进行评估,对需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及时向区管委会提出建议。
  3.向区管委会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4.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5.做好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对疫情发生地的紧急支持。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现场流调处理小组:加强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追踪、分析传播链,为区管委会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
  2.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程度及可能引起的传播扩散,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生或出现三代以上传播病例的单位(含医院)或楼宇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实行封锁隔离的建议。
  3.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直接参与及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4.实验室检测:加强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人样本的采集、检测及送检等工作。
  (三)卫生监督机构
  1.监督收治医院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工作。
  2.对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实行晨检制度及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3.监督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监督有关部门对公共设施、用具,如电梯间、公用电话、公共卫生间等进行严格消毒。
  4.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路口、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工厂及人9密集的公共场所等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
  (四)医疗机构
  1.一线收治医院组织力量,加强病人的诊治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在人员、设备、物资及收治病房条件等方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
  2.对医务人员发热情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由医院指定专人登记,并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合理安排休息, 防止疲劳过度。
  (五)重点人群、场所的防控措施
  1.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
  2.超市、各类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3.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生或出现三代或及以上传播病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锁隔离。
  4.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始实行晨检制度。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 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及时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对其活动过的场所及接触过的物品、用具及时进行消毒,对其接触过的人员进行排查与登记。
  5.集体食宿的在校学生中发现1例病例,对其同宿舍的同学或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观察14天。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及时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到现场指导。
  6.疫情发生地的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本地人员进行体温检查,同时要设立隔离留观室。
  7.非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8.做好新闻舆论宣传的引导,避免引起群众恐慌。

  三、特大疫情响应
  市防治非典指挥部作出启动特大疫情应急响应,并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在市、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动员本区医疗卫生力量参与疫情的控制,实行统一调配和使用。
  2.协调政府其他部门,共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全区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急救中心指挥,市防治非典指挥部派出专人督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市和区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4.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紧急支持。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疫情的现场处理以及疫点、现场消毒,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2.对疫情进行实时分析,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专家评估(预警)组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疫区管制的动议。
  (三)卫生监督机构
  1.监督收治医院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2.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公共设施、用具,如电梯间、公用电话、公共卫生间等进行严格消毒。
  3.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路口、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公共场所等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四)医疗机构
  1.一线收治医院调集力量,加强病人的诊治工作。
  2.加强医院内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3.其他医疗机构在接到特大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派出人员、设备等支援一线医院。
  4.各医疗机构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日报告制度,由医院指定专人登记,并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分流工作。
  5.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合理安排休息,防止疲劳过度。
  (五)重点人群、场所的防控措施
  1.各级各部门共同做好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
  2.全区各主要出入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实施防疫检查;所有出入我区的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热超过38℃的乘客,要送留观站(室);对疑似病人及时送当地定点医院收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根据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流行病学调查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
  3.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做好入住旅客《健康登记卡》登记工作,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报告当地医院及区疾控中心。
  4.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集体活动,确需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须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区非典办批准;根据实际情况限制非本校人员出入校园。对所有离校的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医学观察。
  5.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工棚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要进行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6.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或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 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加强对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的通风、消毒,建立来访登记制度,必要时予以关闭。
  7.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发烧病人应立即向所在街道报告,各街道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区疾控中心。

  四、结束响应
  一般疫情:末例非典病例治愈出院14天后无新发病例发生,由市防治非典指挥部报请市政府防治非典指挥部同意,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大疫情:末例非典病例治愈14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市防治非典指挥部经报请市政府和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同意,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与发布

  一、疫情信息收集和分析
  区疾控中心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非典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病例的有关信息。

  二、疫情报告
  有关单位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各街道医疗机构同时进行网上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疫情通报
  (一)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通报。
  (二)区内非典疫情发生时,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卫生局向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接到毗邻地区的疫情通报时,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四、疫情公布与通报
  (一)疫情发布程序。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区管委会和市卫生局批准,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疫情。
  (二)疫情发布形式。针对不同人群,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形式发布。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区管委会成立“大亚湾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防治、卫生检疫、后勤保障、农村、宣传、社会治安、教育、交通、信息技术等10个工作组和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宣教局。
  指挥部各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和主要任务:
  (一)防治组
  成员单位为区两委办、宣教局、财政局、工贸局、环保局、检验检疫局、中大惠亚医院、疾控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卫生监督分所。
  主要任务:
  1.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区疫情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
  2.完善疫情报告信息系统,负责全区非典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公布工作。
  3.制定非典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咨询组,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做好个案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信息分析及追踪、隔离工作。
  5.做好非典患者的收治和临床救治工作,组织专家支援非典重点地区的临床治疗工作。
  6.组织培训区非典预防、流行病学调查及临床救治的医务人员。
  7.组织开展非典临床救治及预防控制经验交流。
  8.根据疫情发展提出隔离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建议。
  9.协调开展全区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活动。
  10.配合其他各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有关非典防治行动。
  11.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卫生检疫组
  成员单位为区宣教局、检验检疫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公安交警大队、旅游局、统战侨务外事科、公安边防大队、工贸局、工商分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分所。
  主要任务:
  1.依法制定流动人员检疫防治方案。
  2.建立健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和出入境口岸防治非典工作机制。
  3.制定交通工具和出入境口岸防治非典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收集、报告有关疫情。
  4.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对流动人员中的非典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留验等医学措施并向指定医疗机构送治的工作。
  5.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疫情监测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
  6.强化对出入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7.督查有关部门对出入境口岸和重要交通通道及场所有关防治非典监管设施的落实情况。
  8.督查进口防治非典所需的物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药品、试剂等的办理情况。
  9.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
  成员单位为区两委办、财政局、人社局、工贸局、社管局、质监局、宣教局、民政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主要任务:
  1.制定防治非典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落实本地区防治非典医药品及用品的各项保障措施,包括医疗器械、口罩、隔离服、消杀剂等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3.负责防治非典医药品及用品、生产应急所需资金和物资。
  4.负责防治非典医药品及用品的储备及调节工作,制定紧缺医药品及用品的应对预案及应急措施。
  5.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盐、糖、蔬菜、肉、蛋等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动态,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供给保障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6.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查处违规经营,打击违法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7.制定本区防治非典专项基金使用方案,确保及时拨付使用;督促相关单位安排落实非典防治资金,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非典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
  8.负责组织接受国内外对防治非典的捐赠事宜。
  9.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四)农村组
  成员单位为区社管局、宣教局、财政局、工商分局、疾控中心、爱卫办。
  主要任务:
  1.制定农村非典防治工作方案。
  2.督促检查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救治农民和农村人口非典患者方针政策的情况。
  3.协助分析并预测农村非典疫情,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
  4.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农村非典患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5.指导和督促各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和广大农民开展防治非典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加强对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整治工作。
  6.指导各街道办对从疫区返乡的务工人员实施疫情监测。
  7.督查落实农村集贸市场的非典防治工作。
  8.及时总结交流各地防止疫情向农村蔓延的经验和做法。
  10.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五)宣传组
  成员单位为区两委办、宣教局、公安局、统战侨务外事科、法制科、新闻媒体。
  主要任务:
  1.制定宣传报道口径,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
  2.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疫情通报、防护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经济发展成就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3.审查有关防治非典工作的新闻通稿,提出加强对外宣传和对互联网信息、手机新闻短信息管控的意见。
  4.组织境内外新闻媒体采访与新闻发布会。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六)治安组
  成员单位为区公安局、宣教局、工贸局、工商分局、司法局、公安边防大队、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检验检疫局。
  主要任务:
  1.密切关注社会动态,搜集、掌握与非典有关的情况信息,尤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信息。
  2.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及时发现、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行为。
  3.严密监控互联网上有关非典的信息,依法处理制造恐慌和恶意攻击、诽谤等违规犯罪行为。
  4.加强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5.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借机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
  (七)教育组
  成员单位为区宣教局、工贸局、人社局、环保局、检验检疫局。
  主要任务:
  1.指导和推动教育系统落实防治非典的各项措施。
  2.收集教育系统非典疫情信息和防治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教育系统防治工作形势,提出各级各类学校防治非典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指导学校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
  4.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学校预防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5.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对中央、省、市有关防治非典政策措施得到落实情况。
  6.根据疫情对学校教学安排作出相应的调整。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八)交通组
  成员单位为区交通运输局、工商分局、工贸局、住建局、公安交警大队、旅游局、检验检疫局。
  主要任务:
  1.认真传达贯彻落实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和精神。
  2.做好人员的疏散和救援物资运送工作。
  3.依法制定交通运输防控“非典”工作方案及相应的政策、措施。
  4.建立健全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及站场、码头等场所防控“非典”工作机制。
  5.制定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紧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6.协调落实各种运输方式,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保证各种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及交通安全畅通。
  7.加强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
  8.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九)信息技术组
  成员单位有区两委办、社管局、宣教局、检验检疫局。
  主要任务:
  1.组织、协调全区疫情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为区管委会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提供有效的信息技术支持。
  2.完善应急指挥网络系统,保障政府指挥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信息畅通。
  3.利用信息技术为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一线防治单位提供可视电话等桌面系统,以便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为防非典工作提供支持。
  4.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疫情信息网上采集、报送和管理系统,保障疫情信息的及时、安全、准确传送。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十)办公室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抽派若干名熟悉业务干部组成。
  主要任务:
  1.及时传达上级防治非典指挥部的通知、要求及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召开的会议,负责领导同志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3.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审核和印发工作,负责有关方面报文的分办工作。
  4.负责各小组之间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服务工作。
  5.负责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信息的综合、整理和上报工作。
  6.负责省、市派出非典防治工作督查组的组织与联络工作。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二、物资保障
  区管委会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储备库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装、防护眼罩、防护面罩、消毒药剂、救护药品和器械、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和采样车等物资。

  三、人力资源保障
  (一)组建专家队伍。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区专家队伍,包括医疗救治专家组、预防控制专家组、病原学检测专家组等。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病例及接触者进行调查和取样,对临床治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二)开展培训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非典型肺炎防病、治病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组织对全区医务人员、卫生防病人员、卫生保健人员进行非典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行病学处置知识技能的培训,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三)建立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各种传染病、呼吸科、ICU等专业的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后,全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配。

  四、科研保障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监测实验室网络。
  (二)规范和加强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资源管理等工作。

  五、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二)各街道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四)及时报道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营造良好的疫病防控工作氛围。

  六、监督与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防治工作实际,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监督和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指挥体系、应急队伍建设情况,信息监测网络、医疗救治网络建立运行情况、医疗机构预防控制院内感染措施,物资储备和人员培训情况,消毒产品、医疗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人事部、监察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
  (一)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调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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