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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多普勒踝臂指数测定(含脉搏波传导速度)技术转为本市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17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12]0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1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将多普勒踝臂指数测定(含脉搏波传导速度)技术转为本市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2]093号

2012年9月17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监所、市医学会:

  多普勒踝臂指数测定(含脉搏波传导速度)技术自2008年2月起,经我局批准同意后,已先后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20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近日,我局委托上海市医学会组织专家对该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了论证,结论为:多普勒踝臂指数测定(含脉搏波传导速度)临床意义确切、安全性较高,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能够在临床应用中确保其安全、有效。

  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和我局《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9]8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决定将多普勒踝臂指数测定(含脉搏波传导速度)技术转为本市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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