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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江苏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10

发文字号

苏中医政[2007]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10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关于申报“江苏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7]43号

2007年9月10日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4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并为申报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做准备,我局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开展江苏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报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区),对符合标准的示范区授予“江苏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创建活动以地级市市辖区为单位;
  (二)申报示范区的各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区内具有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中医药服务网络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各项社区中医药服务,并具有中医药特色;
  (三)申报示范区将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的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进行创建。

  二、申报程序
  (一)由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和所在市卫生局评估同意后,由各市卫生局进行初步验收,然后上报省中医药局(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二)省中医药局负责对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示范区将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复核评估(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对通过复核评估的单位,省中医药局将采取适当形式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中医药局授予“江苏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申报“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截至日期:每年5月31日前;
  (二)申报材料:根据文件要求填写书面申请材料3份,附件材料1份,附电子文本1份;市卫生局评估意见1份;
  (三)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江苏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
  邮编:210008
  联系人:管红叶 电话:025-83620506
  传真:025-836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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