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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放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诊所试点工作方案》修改建议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14-09-22

发文字号

渝中医[2014]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22

颁发部门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放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诊所试点工作方案》修改建议的报告

渝中医[2014]52号

2014年9月22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放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诊所试点工作方案》(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4]153号)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组织部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认真学习、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综合汇总报贵局,供参考。

  一、建议将试点内容(二)改为:“鼓励中医类别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累计执业满5年。

  二、建议将工作要求(二)改为:加快办理审批手续。……。试点地区中医门诊、诊所符合基本标准的,可探索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简化审批手续。

  三、推荐试点单位:垫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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