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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与龙泉市人民医院合作办医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1-14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4]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14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与龙泉市人民医院合作办医的批复

浙卫发[2014]11号

2014年1月14日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你院《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与龙泉市人民医院合作办医的请示》(浙医二[2014]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与龙泉市人民医院进行紧密型的合作办医,双方在医疗、护理、科研、管理、人才培养、远程医疗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建立合作关系后,双方的原行政隶属关系、医院所有权、独立法人地位、公益性质、医疗任务、职工编制和身份等均保持不变。龙泉市人民医院增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龙泉分院”牌子,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

  合作双方要严格遵循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合作的不断巩固和深化。进一步落实各项措施,建立起管理、技术、人才、信息和资金的联系纽带,提升合作双方的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能力,推动区域医疗服务向分级诊疗方式转化,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合作办医具体方案须报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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