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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9-03-29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4-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正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19年第8号

2019年3月2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我市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完成2019年度征收工作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期自2019年9月1日开始。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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