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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四川省有能力回收未被污染输液瓶(袋)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根据《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川卫函〔2020〕15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利用工作,经会同商务部门研究,确定了我省第一批有能力回收未被污染输液瓶(袋)企业名单(附件1)。现将名单公布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工作,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规范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医疗机构要依照“就近就便”原则,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集中交由有回收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避免长距离转运,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确保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去向可追溯,杜绝流入非法渠道。
  二、开展全面排查清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工作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向医疗机构告知有回收能力的企业名单。对目前还未与有回收能力的企业签订处置协议的医疗机构,要指导其结合自身实际,尽快签订协议;对前期已与不具备回收能力企业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要指导其尽快整改,妥善处置有关工作;在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的前提下,与邻近省份有回收能力的企业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提供所属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回收未被污染输液瓶(袋)能力的佐证材料。辖区内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置协议签订情况,逐级报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委直属医疗机构和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直接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备案。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局直属医疗机构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三、强化工作指导检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力度,指派监督执法人员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销号管理。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商务、经信、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在回收和利用未被污染输液瓶(袋)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我委也将不定期对各地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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