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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03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1-07

颁发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医药〔2008〕2号)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我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参加我市2007年度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其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仍按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天津市物价局已公布的同品种专利、原研制、单独定价药品仍按原价格执行。

  三、为便于计价,附表中多支包装的注射剂按单支出售给患者时,可按公布的价格除以包装数量确定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仍未列入的调价药品的其它剂型、规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在市物价局未核定价格前,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制定价格销售。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可自主制定价格销售。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7日起执行。

  附表:甲泼尼龙等药品未列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附表:
  甲泼尼龙等药品未列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定价


目录


序号


药品通用


名 称


剂 型


规 格


计价


单位


最高零售


价格


备 注


1


287


甲泼尼龙


注射剂


20mg(冻干粉)




14.4

 
   

注射剂


125mg(冻干粉)




58.4

 
   

注射剂


250mg(冻干粉)




99.2

 
   

注射剂


500mg(冻干粉)




168.7

 

2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300mg:100ml




52.8

 
   

注射剂


300mg:250ml




53.5

 

3


853


甲紫


溶液剂


400mg:40ml




3.1

 

4


928


过氧化氢


注射剂


100ml(3%)




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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