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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8-04-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10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8年4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及《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从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试点实施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试点范围内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按要求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有关办事指南详见附件。

  三、为方便企业办理,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设立受理点,办理备案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
  受理点名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受理点地址: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凤凰大道东侧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大楼
  电话:020-39053020

  四、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凭证,至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并从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口岸进口相应产品。

  五、已备案产品后续需要自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以外的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申请化妆品首次进口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进口,或者在其他自贸试验区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进口。

  六、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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