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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规范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4

发文字号

沪牧医办[2011]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切实规范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1]23号

2011年6月24日

  各区(县)农委、各有关动物诊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提高和生活方式转变,市民饲养宠物的热情不断高涨,城市宠物诊疗行业也伴随着迅速发展。最近几年,随着郊区城镇化速度加快,动物诊疗机构发展十分迅速,郊区动物诊疗机构总数已占全市近50%左右。今年5月15日,《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部分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该《条例》规定,认定了一些宠物医院协助开展犬只狂犬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因此,做好当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于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强化犬只狂犬病免疫,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对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的责任感、紧迫感。

  二、依法严格做好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
  国家对动物诊疗实行许可证制度,这是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的重要举措。《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设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区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切实履行法律责任,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审批实施属地化管理。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部门,认真作好相关准备,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具体受理动物诊疗机构的审批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公示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等审批事项。
  要严格动物诊疗机构的审批条件。对于新申办的动物诊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布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机构选址要合理,诊疗面积应当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具有3名以上取得全国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做到内部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对于已经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要积极加以引导,逐步予以规范,以切实提升行业总体水平。

  三、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督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要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建立健全动物诊疗相关制度,规范医疗废弃物收集和处置,加强执业兽医登记注册等的监督;要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上墙等工作,以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同时,要加大对无证从事动物诊疗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对于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兽医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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