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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都昌县、星子县为“江西省卫生县城”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3-12-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30

颁发部门

江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命名都昌县、星子县为“江西省卫生县城”的决定

2013年12月30日

各设区市爱卫会:

  根据都昌县、星子县的申请和九江市爱卫会的推荐,按照《江西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爱卫办先后组织专家对都昌县、星子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进行了技术指导、暗访调研和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或投诉。

  都昌县、星子县充分认识卫生创建工作的重要作用,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推动了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了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加强了卫生防病工作,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卫生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江西省卫生县城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命名都昌县、星子县为“江西省卫生县城”。

  希望都昌县、星子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城区基础设施,强化城市综合管理,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针对创卫薄弱环节和容易出现反复的重点问题,继续探索、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不断迈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新步伐,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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