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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2-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11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公告

2015年2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依企业申请,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审查,2015年1月共有49家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经批准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另有33家食品生产企业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现予以一并公告(名单见附件)。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各企业应及时做好产品包装标识标注工作,在产品包装上按规定加(印)贴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尺寸及颜色须按《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有关规定执行。获证企业应当持续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稳定地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并严格进行出厂检验,正确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不得错贴、滥贴。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加贴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目录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可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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