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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07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法[2012]8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07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2]821号

2012年11月7日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审评中心: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及其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沪食药监法[2009]455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现予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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