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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27

发文字号

闽卫监督[2018]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2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水利厅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卫监督[2018]30号

2018年4月27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国土局、卫生计生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水平,保障广大农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国家水利部、原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省卫生计生委、水利厅研究,现就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责任
  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水平,是保障群众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健康福建的重要基础。我省农村在用集中式供水设施数量庞大,纳入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比例还不高,在水源保护、供水设施、消毒管理等方面有待提高。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薄弱,也给饮用水卫生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源保护警示、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消毒管理等工作。各地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国家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逐级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到2020年,全省农村集中式供水安全巡查乡镇覆盖率达100%;覆盖人口200人以上或日供水20吨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80%纳入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二、创新工作机制,注重巡查实效
  (一)完善监督档案。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与水利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核实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底数。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充分发挥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和村卫生所信息员的作用,补充完善日常监督信息,做到一户一档。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完善供水单位本底档案的互联网技术应用。
  (二)开展分类监督。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采取分类监督方式,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供水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提高供水水质合格率。对日供水量大于1000吨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日供水量大于100吨而不足1000吨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巡查;对日供水量小于100吨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定期巡查,每年巡查覆盖率不低于60%。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开展供水单位责任人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培训,指导建立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和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督促供水单位定期采集水样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保存水质检测资料。在监督巡查中要重点检查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措施等相关制度是否落实。要积极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持证率,对日供水量大于1000吨而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督促其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或逾期未申请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责成供水单位在2019年6月30日前整改到位,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四)强化水质监测检测。各地水利部门要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定期做好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水质检测工作,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监测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机构饮用水现场快检设备的配置和更新,满足日常监督中开展饮用水色度、浑浊度、pH、余氯等项目的现场快速检测要求。现场检查和快速检测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应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供水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涉及供水设施等情况应及时抄送水利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线索,需要立案查处的,应按规范现场采集水样,送实验室检测,各级疾控机构应加强饮用水检测能力建设和计量认证。各级卫生计生、水利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享水质监测成果。县级水利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水质监测、检测结果及时通报乡镇政府和供水单位,共同做好农村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五)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监督执法发现因水源地存在污染、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供水环节管理不到位导致水质指标不合格的,必须严格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三、加强统筹协调,推进综合监管
  (一)强化工作领导。各级卫生计生和水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要将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管责任,明确任务和要求,保障人员、装备设备和资金投入,加强监督指导。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卫生计生与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和协调配合,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本辖区内农村新、改、扩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参与对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在参与卫生设计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审查水源选择与防护、净化与消毒工艺、卫生防护等。
  (三)做好宣传公示。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和咨询,借助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兴媒体,以及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引导群众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提高社会监督力量。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和监督执法信息公开公示的方式,提高群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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