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环保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影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团委、妇联、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2012年3月3日是第十三次全国“爱耳日”。“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历经12年,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爱耳、护耳意识,有效地减少了听力残疾的发生,促进了我国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工作。
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长期生活、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将导致永久性听力损伤。国外研究表明,37%的听力残疾与噪声伤害密切相关。
我国人大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噪声治理工作。1982年颁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9年颁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2010年颁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噪声治理以及听力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大规模开展的城乡建设以及激增的机械化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和个人电子产品等使噪声污染风险加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噪声导致的听力残疾有明显上升趋势。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防控噪声,预防噪声损害听力健康,特将2012年第十三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主题确定为:“减少噪声,保护听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减少噪声,保护听力”
二、时间安排
2012年3月3日,有条件的地区可酌情延长活动时间。
三、宣传重点
大力宣传噪声对听力健康的损害,提高全社会对爱耳护耳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推动广大群众养成健康用耳习惯,自觉减少噪声,保护听力健康;关注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噪声危害,加强噪声治理与听力保护。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残联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成立“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制定方案,明确分工,协调行动,确保“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扎实开展。
(二)积极创新宣传形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宣传形式,采用多种方式增强“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多渠道发布“爱耳日”活动消息,传播噪声对听力健康影响的知识;要继续采用举办专题讲座,组派小分队进学校、入社区等做法并将宣传教育活动与听力检测、咨询等便民服务活动有效结合;要广泛组织发动专业机构、学术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的氛围;要继续在首都北京和有条件的城市举办全国“爱耳日”公益音乐会,打造“爱耳日”宣传活动品牌。
(三)整合推进实际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要以“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采取行动,加强对环境噪声以及企业用人单位听力保护的执法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重点督导,切实治理一批噪声污染问题,改进相关企业的职工听力保护状况;要重视针对青少年、老年人聚集的娱乐场所、学校、老年大学等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减少噪声、健康用耳知识的普及教育;要继续做好听力残疾的康复工作。通过邀请政府领导视察、制定出台政策、组织社会爱心捐赠等活动,做好贫困听力残疾人的康复救助。
(四)及时做好活动总结。
各地残联要认真做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总结。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将活动总结及活动的相关图片、视频等资料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第十三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办公室。第十三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惠新里甲8号,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宣传策划处。
五、宣传口号
——减少噪声,保护听力
——减少环境噪声,呵护听力健康
——保护听力,健康用耳
——健康环境,聆听和谐
——保护环境,减少噪声
——保护听力,从我做起
——认真执行《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减少职业噪声危害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生活环境
——消除噪声,学会倾听,享受安静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