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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07

发文字号

沪卫科教[2012]0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0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的通知

沪卫科教[2012]045号

2012年9月7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生物安全,现决定在全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防止病原微生物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

  二、培训对象
  1、开展病原微生物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的高校实验室负责人;
  2、民办医疗机构实验室(检验科)负责人;
  3、卫生系统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人;
  4、其他未参加过市级生物安全培训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人。

  三、培训时间
  2012年9月中下旬

  四、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概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危险度评估、应急预案与演练;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及个人防护设备、操作技术规范与健康监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与保存管理;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等。共计16学时(2天)。

  五、培训方式与考核
  (一)采用集中授课,学员提问,教师与学员互动方式。
  (二)在培训授课结束后,培训对象进行书面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由上海市卫生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

  六、组织管理
  (一)本次培训由上海市卫生局委托上海市预防医学会负责实施,包括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师资编印教材,开展培训,组织考试,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和总结等。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予以落实专人联系负责,积极组织辖区内(包括卫生系统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人参与培训,并配合做好相关的教学组织工作,确保参与培训人员按时参加授课与培训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三)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负责人参加培训,及时向区县卫生局反馈报名回执。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区县卫生局确定此次培训工作的联系人,并按要求填写报名回执,于2012年9月13日(周四)前将电子版上报至市卫生局科教处。
  (二)本通知附件电子版可在市卫生局网站(www.smhb.gov.cn)首页--科研教育--工作动态中下载。
  (三)本次培训具体授课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陆雯娉 电话:22121666
  邮 箱:luwenping@smhb.gov.cn

  附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报名回执

  联系人: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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