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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09

发文字号

内人社发[2016]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09

颁发部门

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残疾人联合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财政厅

正文内容
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6]19号

2016年5月9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和《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决定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项目调整和对应、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医疗康复项目的名称、编码、内涵和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其中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2版)》的盟市,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2版有关规定执行,其余盟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4版)》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适应医疗康复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医疗机构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严格限定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加强对医疗康复项目的监管和费用审核管理,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康复项目均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提供,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防止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康复服务质量监管力度,规范医疗康复服务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可相应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康复保障政策,了解、反映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加强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各统筹地区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项目的调整对应以及信息系统更新等工作,及时支付费用,并在9月1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联系方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蔡红宇 0471-6945177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冯  蕾 0471-694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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