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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2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7]2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264号

2017年8月2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该目录所列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我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前,《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乙类药品(含复合药)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使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品种除外。

  三、各地对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要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

  四、本次新增药品将发布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药品目录品种维护申报平台”,由省统一对申报品种进行审核和药品信息维护,健全药品目录数据库,并于8月底之前下发各地执行。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加快《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与我省药品目录编码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推进基础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五、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会保险服务网-医疗保险板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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