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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6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0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6]1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10

颁发部门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2016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6]110号

2016年11月1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6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圆满结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实际,现将2016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自治区合格标准为41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发自治区证书,在新疆范围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二、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为32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32分以上(含32分)、41分以下发自治区证书(盖“南疆四地州有效”章),在南疆四地州有效。仅限南疆四地州报名考生,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三、考试合格人员在办理证书时,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登记表》一式一份,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报《新疆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盘并填写《申领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一式两份,统一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相关证书后,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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