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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31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安[2007]3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31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深入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07]383号

2007年10月31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体政字[2007]63号)要求,现将《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今年7月份,省局已布置对《反兴奋剂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苏食药监安[2007]251号),请各市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进度。省局将在11月下旬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根据《反兴奋剂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下一步检查重点为:
  (一)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否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或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查处情况,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记录的留存情况;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委托生产的备案情况;
  (三)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否取得经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和出入库登记记录的留存情况;
  (四)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渠道销售该类药品,以及对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对于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三、各市局在组织涉及兴奋剂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检查要点,对已批准生产、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未取得经营资格批发企业及零售药店,也要有一定的抽查覆盖率。要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请各市局将专项检查情况于11月25日前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四、各市局要通过这次专项检查,摸清辖区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有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及其说明书标注情况,并建立监管基础档案。同时,开展《反兴奋剂条例》宣传工作,强化监管相对人的自律意识,完善兴奋剂类药品管理的软硬件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兴奋剂类药品的规范生产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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