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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对检出槐角苷成分的相关药品查处情况后续公告

发布日期

2016-03-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07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对检出槐角苷成分的相关药品查处情况后续公告

2016年3月7日

  为了加强对本市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市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部署,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15年银杏叶药品专项整治中,监督抽验检出槐角苷成分的产品全面实施了督促召回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将《2016年第1期药品监督抽验质量公告》(2016年第4号)中监管信息与后续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开展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6号)要求,我局于2015年5月22日-26日,开展了本市生产和流通领域银杏叶制剂的检查和监督抽验。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发布银杏叶软胶囊等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5年第142号)中的补充检验方法,对专项检查中抽取的银杏叶药品进行了“槐角苷项目”检验,并于2015年第四季度出具了检验报告。

  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相关生产单位已经召回全部不合格产品。本市各相关监管部门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经营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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