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2018]88号
2018年11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肉类加工、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肉类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食品后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实行统一运输,科学处置,防止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链,保证食品安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对各相关部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日常监管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依法查处违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负责全市市区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肉类加工等企业无害化处置废弃物,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畜禽养殖场等企业的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情况与餐饮单位的等级评定相结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单位违法排污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车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产品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废弃油脂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运输、教育、卫生、旅游、城乡建设、宣传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应由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处置,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置。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服务协议,将餐厨废弃物交由集中收运处置单位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做到以下规定:
(一)强化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废弃物相混合。
(三)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四)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五)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将餐厨废弃物放置在指定收集位置,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单位应当获得相关许可。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每半年结束前申报下一半年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餐厨废弃物主管部门报告。新设立的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餐厨废弃物的10日内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物专用密闭运输车辆,有规定的标识标志,并安装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制订餐厨废弃物规范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设置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六条 逐步实施菜市场、居民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定点收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七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适时开展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各部门要将餐厨废弃物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加工利用餐厨废弃物的黑窝点,摸清餐厨废弃物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在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环保、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未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寿县、凤台县、潘集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餐厨废弃物管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