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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疫苗流通监管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30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疫苗流通监管的紧急通知

2005年6月30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安徽省泗县大庄镇发生群体接种甲肝疫苗事件,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都作出了重要批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疫苗流通的监管,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就加强疫苗流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接本通知后,立即开展一次疫苗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违规生产、经营疫苗和过期失效疫苗问题。对发现质量问题的疫苗产品,应就地封存,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禁不合格的疫苗流入使用单位。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05]207号)和《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疫苗经营的监督管理。
  凡是《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加注“疫苗”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三、加强对接种疫苗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号令),组织对接种疫苗使用注射器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单位要严格产品质量验收和登记制度,确保每批产品能追查到进货来源,不得重复使用。严禁质量不合格无菌注射器产品流入接种疫苗使用单位。

  四、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和使用浙江普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041107、050107、050104、050201、050301、050305等6批次“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其中041107批次已过期失效)。

  五、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一定要对安徽省泗县发生的疫苗接种事件深刻反思,对疫苗接种发生的群体性不良事件和疫苗生产经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各市局将开展疫苗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于7月25日前报省局。

  附件:

  1、《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05]207号)

  2、《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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