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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14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2005]5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5]571号

2005年9月14日

各区(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市场监管。

  附件:《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罂粟籽是麻醉药品原植物种籽,我国对其实行严格管制。近一时期,部分经销商为推销罂粟籽及用罂粟籽生产的罂粟籽珍、罂粟籽酱等调味品,错误宣传罄粟籽的保健和治疗疾病作用,严重误导消费者,群众反映强烈。为加强和规范罂粟籽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的允许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罂粟籽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罂粟籽油脂纳入国家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经销。罂粟籽油脂的包装和宣传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罂粟籽和罂粟籽调味品。

  四、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罂粟籽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场流通的罂粟籽及其调味品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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