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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转发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9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局转发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3月19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执业备案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拟聘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时,需在执业前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申请审核表》等有效身份证明,到辖区卫生局进行备案。

  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现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前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疗机构执业前,应由医疗机构统一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一式3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甲等级以上医院(含二甲等级医院)的体检证明原件、医疗机构聘书、2寸免冠照3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二、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资格证书”备注一栏签署“同意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备案”字样及起始日期,加盖公章确认。审核未通过者,应给予书面说明。备案后由医疗机构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送至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存档,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将备案信息统一录入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系统。

  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更换执业地点时,属于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的,无须再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不属于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先到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中止备案,再到新的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流程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中止备案时,应在起始日期后面填写中止日期并加盖公章。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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