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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转发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依法切实做好公立中医医院设置有关要求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8

发文字号

苏中医医政[2017]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8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转发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依法切实做好公立中医医院设置有关要求通知的通知

苏中医医政[2017]39号

2017年8月28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依法切实做好公立中医医院设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振兴发展中医药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江苏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2016-2030年)》(苏政办发[2017]48号)、《江苏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苏政办发[2017]66号)等有关要求,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区域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配置中医医疗服务资源。各设区市政府要办好1所三级中医医院,县级政府要办好1所二级以上中医医院,逐步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

  二、各地要不断加强已设置的公立中医医院建设,强化公立中医医院功能定位,确保公立中医医院机构不能撤、编制不能减、功能不能弱化,充分发挥其中医药发展的主阵地作用。要不断完善政策和机制,发挥政府在提供基本中医医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为深化公立中医医院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机制。

  三、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真排查梳理辖区内市、县(市)公立中医医院是否存在合并、撤销、改制等现象,并于9月8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省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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