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设置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导意见
苏卫疾控[2017]4号
2017年4月17日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管理,加强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提升预防接种服务质量,满足群众预防接种服务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单位的设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基本原则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全省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布局合理、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群众满意”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地理环境、道路交通等基础条件,结合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服务半径以及传染病防控、预防接种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规划辖区内各类预防接种单位的设置,依法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根据《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指定预防接种单位”属于“其他类行政权力”,不属于行政许可,权力行使层级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分类管理
全省范围内的预防接种单位,根据其承担的接种工作任务,分为A、B、C、D、E五类,A类为一般预防接种单位,B类为医院产科预防接种室,C类为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D类为成人预防接种单位、E类为集体单位预防接种室。
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置至少1个一般预防接种单位、1个成人预防接种单位,以乡(镇)为单位至少设置1个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一级门诊;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置至少1个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二级门诊;在所有医院产科设置预防接种室;根据需要和可能,在集体单位设置预防接种室。
(一)加强一般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设置至少1个一般预防接种单位,承担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适龄儿童的第一类、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一般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并尽可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门诊设置在同一区域。对于服务区域较大、服务人口较多的地方,可在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设置接种点。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定一般预防接种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开展应急接种或群体性接种。一般预防接种单位设置要求详见附件1。
(二)加强医院产科预防接种室建设。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应设置新生儿预防接种室,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在该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的接种工作,同时按要求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做好与一般预防接种单位的工作衔接。医院产科预防接种室设置要求详见附件2。
(三)加强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个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一级门诊,有条件的街道也可以设置一级门诊,每个县(市、区)应设置至少1个24小时提供服务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二级门诊。承担疑似狂犬病病毒暴露者伤口处置、人用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接种服务,并提供暴露前预防性狂犬病免疫接种服务。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可以设置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设置在一般预防接种单位,具体设置要求详见附件3。
(四)加强成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每个乡(镇、街道)应设置至少1个成人预防接种单位,承担16岁及以上人群的第二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除外)的接种服务。必要时,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临时接种点,开展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成人预防接种单位可以设置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设置在一般预防接种单位,具体设置要求详见附件4。
(五)加强集体单位预防接种室建设。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设有附属医疗机构的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业、事业等集体单位设置预防接种室,承担本单位内16岁及以上人群的第二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除外)接种服务。原则上,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人群提供接种服务、不得为不满16岁的人群提供接种服务。必要时,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临时接种点,开展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集体单位预防接种室可以设置在集体单位的附属医疗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设置集体单位预防接种室,具体设置要求详见附件5。
三、强化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管理
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的规定,各类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以及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管理制度。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指定预防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原则上不设置预防接种单位。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等设置预防接种单位,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个人均不得从事预防接种服务。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其中:负责卡介苗接种的人员、负责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在上岗证上单独注明。所有接种人员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业务轮训,并在上岗证上予以记录。
各类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与督导考核,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预防接种服务、记录和保存接种信息、疫苗采购接收储存使用和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健康教育和咨询、资料收集和上报等工作。各类预防接种单位所使用的第一类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发,第二类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不得从其它任何单位购进第二类疫苗。
四、不断优化预防接种服务
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各类预防接种单位的接种服务项目,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原则,及时为群众提供第一类、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对于群众需求量较小的第二类疫苗,可指定辖区内部分预防接种单位,开展区域化服务;或采取预约登记的方式,定时为群众提供服务;对于早产、慢性病、肿瘤、器官移植、免疫低下(包括肛周脓肿儿童需要全程接种IPV疫苗)、特殊药物治疗等儿童,可指定专门预防接种单位为其提供针对性服务;对于外籍人士,可以指定专门预防接种单位提供疫苗接种服务。对于接种疫苗后(包括卡介苗)发生的较为复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可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处置。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各类预防接种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与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接种单位资质与接种人员资质的审核,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预防接种服务需求,及时调整完善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各预防接种单位的名称、类型、地址、责任区域、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以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预防接种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设置要求、未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从事预防接种服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提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接种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巡回督导和考核评价,重点组织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防接种项目的单位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服务经费拨付挂钩,推动各预防接种单位严格按规范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卫生厅于2005年12月5日印发的《关于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5]71号)和2006年10月2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