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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7

发文字号

吉医保管字[2011]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7

颁发部门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管理的通知

吉医保管字[2011]11号

2011年4月27日

各参保单位:

  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启动以来,为解决患慢性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问题,实行了门诊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制度(含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经数次调整待遇标准不断提高.但近期,一些定点零售药店违规划卡现象时有发生,禁而不止,社会反映比较强烈.为切实加强定点零售药店保险服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等相关规定,省医保局决定,采取下列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力度,创造良好的医疗保险服务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5月1日,在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省直公务员补助划卡定点管理。省医保局根据各定点零售药店以往执行医保政策、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及参保人员居住、工作地域,确定30家药店作为省直公务员补助划卡定点药店。

  (二) 公务员补助划卡定点药店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帐户资金和个人自负资金的划卡服务,又可提供公务员补助基金划卡服务;其他定点零售药店个人帐户资金和个人自负资金的划卡配药服务不受影响。

  (三) 公务员补助划卡定点药店要加强医保服务管理;省医保局将切实加强公初划卡监管,凡存在违规配药或相关考核未通过的,一律取消公补划卡定点资格。

  (四) 各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贯彻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定点零售药店医闻保险服务协议。

  (五) 欢迎参保人员、公民及其他组织对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的违规划卡购药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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