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渝教体卫艺[2015]64号
2015年10月28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近段时间来,我市先后出现多起民办幼儿园因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引起较大的社会关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幼儿园食物中毒和因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障幼儿健康成长,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开展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从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教育秩序、保证校园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食品安全法》和
《传染病防治法》、《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规范》等为抓手,突出重点领域,抓好关键环节,加大检查力度,堵住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行政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食药监等专业监管部门,严把幼儿园供餐准入关,严格核查幼儿园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指导、督促幼儿园切实发挥主体作用,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二、坚决执行 “六不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幼儿园坚决执行食品安全“六不准”,即:不准无证供餐;不准以营利为目经营食堂(公办幼儿园食堂不准私人承包经营);不准采购、加工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包括发芽土豆、“边角菜”(“坝脚菜”)等劣质原料;不准采购、加工、供应高风险食品,包括凉卤菜、生吃海鲜、野生菌及隔夜剩菜剩饭;不准采购、使用亚硝酸盐;不准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配餐、送餐工作。
三、贯彻落实 “九必须”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幼儿园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九必须”,即: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健康证明;必须建立以幼儿园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幼儿园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原料采购员、厨师等参与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食品安全职责,开展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必须落实《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规范》等规范,建立大宗物品定点采购、食堂从业人员准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等制度;必须每日对采购、库存、待加工的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清理,发现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污秽不洁、包装破损可能受污染、超过保质期、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况的食品和原辅材料及时销毁,并记录备查;必须由园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每周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自查,并对当周自查情况进行公示;必须建立幼儿园膳食委员会,公开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信息,邀请膳食委员会成员每周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安装摄像头对食堂食品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展示每日当餐食品,接受家长监督;必须每学期开学前对食堂环境进行消毒,放假时处理全部库存食品;必须建立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内容、工作要求。
四、建立四级排查制度
(一)幼儿园自查。幼儿园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供餐,并向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膳食委员会定期检查。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设立家长膳食委员会,定期规范开放食堂,邀请家长检查食堂,切实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和因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家长膳食委员会以幼儿园班级为单位,每班至少推选2名家长代表,组成幼儿园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必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代表任期1年,原则上不得连任;幼儿园每周至少要主动邀请膳食委员会成员检查一次食堂,每次检查不得少于3名代表;5名以上膳食委员会成员集体提议,经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同意,即可在幼儿园相关负责人陪同下进入食堂检查;膳食委员会食堂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记录(包括相关许可及检验检疫证明、包装标识、外观感官等)和台账记录,食谱公示、食品贮存、加工、分餐、食品留样等环节,以及食堂卫生、食堂管理等相关内容;每次检查必须形成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陪同人员签字确认,每周对检查记录进行公示;幼儿园每周五12点前,需将检查记录拍照,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三)区县督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专项督导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督导,督促幼儿园认真执行“六不准”、“九必须”,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要切实发挥区县学校食品安全巡查队伍的作用,加大幼儿园日常巡查频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追踪问题,保障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可控,责任可追;要建立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置机制, 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督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每起投诉举报问题必须记录归档并及时调查处理。要建立辖区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QQ群,畅通幼儿园检查信息报送渠道;建立健全幼儿园日常检查通报机制,定期将本区县幼儿园食品安全检查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每月要形成一期区县幼儿园每周膳食委员会检查动态,反馈到辖区每个幼儿园,并将动态抄报市教委体卫艺处;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收集和上报信息,确保各项工作能上下联动。2015年11月20日前,督促辖区幼儿园按要求推选组建出膳食委员会,并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今年12月1日前,开展膳食委员会定期检查并上报每周膳食委员会检查记录。
(四)市级督查。市教委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区县交叉专项督导”,并及时将督导意见反馈区县教委,必要时同时送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学校食品安全巡查专业队伍,将采取不定时、不定点、不通知的方式,加大幼儿园食品安全明察暗访力度,坚决实施事故追究、空责追究、隐患追究“三个追究”。市教委将收集整理区县上报信息以及明察暗访情况,定期形成全市《学校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五、组织实施食堂视频联网监控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监控。有条件的区县,要积极实施食堂视频联网监控工作。市教委将选择部分区县开展幼儿园食堂视频联网实时监控试点工作。
材料上报联系人:陈德东,联系电话:67526510,邮箱:1091627612@qq.com
附件:幼儿园自查及膳食委员会每周检查记录表(试行)
检查项目 | 结果 |
环境卫生 | 厨房内墙壁、天花板、门窗等是否有涂层脱落或破损 | |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 | |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有效 | |
废弃物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 |
食品 加工过程 |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是否清洁 | |
食物热加工中心温度是否大于70℃ | |
10℃-60℃存放的食物,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是否未超过2小时;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用前是否经充分加热 | |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是否明显区分,存放场所是否分开、不混用 | |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冰箱、贮柜、容器中) | |
配餐分餐专间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 |
餐饮具 直接入口 食品容器 | 使用前是否经有效清洗消毒 | |
清洗消毒水池是否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 |
消毒后餐具是否贮存在清洁专用保洁柜内 | |
个人卫生 | 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清洁工作衣帽,配餐分餐专间操作人员是否规范佩戴口罩 | |
从业人员操作前及接触不洁物品后是否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是否洗手、消毒 | |
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有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行为 | |
从业人员是否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戴戒指 | |
从业人员上厕所前是否在厨房内脱去工作服 | |
健康管理 | 从业人员是否有取得有效健康培训证明而上岗操作 | |
从业人员是否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 | |
食品采购 | 是否索证索票、进货记录, | |
食品及原料包装、标识、感官及外观是否合格 | |
食品贮存 | 库房存放食品是否离地隔墙 | |
冷冻、冷藏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贮存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 |
食品贮存是否存在生熟混放 | |
食品或原料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同一场所 | |
是否贮存隔夜的剩菜剩饭 | |
违禁食品 | 是否贮存或加工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污秽不洁、包装破损可能受污染、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辅材料 | |
是否贮存或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及原辅材料 | |
是否贮存或使用其他违禁食品 | |
风险控制 | 是否采购、加工、供应高风险食品 | |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公示 | |